CFD 監管機構
選擇券商時,監管分級直接關係到你的資金安全。我們把實際監管零售 CFD 券商的機關,依執法強度、投資人補償機制與資本要求分成三級。這套分級是我們自己的分類,不是官方排名;而任何一張牌照,都只在該機關的職權範圍內保護你。
本頁提供各監管機關的中文摘要。完整的監管機構檔案目前僅提供英文版,點進卡片後會連到英文頁面。
第一級監管
FCA
英國全球最受重視的金融監管機構之一,也是判斷 CFD 券商可信度的參考基準。客戶資金強制隔離、零售槓桿設有上限、負餘額保護。但 FSCS 只理賠券商倒閉,不理賠你自己做錯的投資損失。
投資人補償:FSCS:符合資格的理賠有上限(撰文時為 £85,000)
ASIC
澳洲監管澳洲的公司、市場、金融服務與消費信貸,以主動執法聞名。制度本身完整,但缺少英國那種法定補償基金,是它與 FCA 最大的差別。
投資人補償:無相當於 FSCS 的法定投資人補償機制,但有 AFCA 爭議申訴管道
NFA
美國監管美國期貨,以及範圍相當窄的零售場外外匯。保障是真實的,但可交易的商品範圍受到嚴格限制——那是制度刻意設計的結果,不是疏忽。
投資人補償:無一般性投資人補償機制
第二級監管
第三級/離岸
FSC
貝里斯離岸司法管轄區。券商取得牌照的門檻低、速度快,相對地對客戶幾乎沒有實質保障,也沒有投資人補償機制。
投資人補償:無
VFSC
萬那杜零售 CFD 券商最常引用的離岸牌照之一。取得快速、要求輕,對客戶提供的保障極少,沒有投資人補償機制。
投資人補償:無
FSC MU
模里西斯模里西斯已發展成服務全球券商品牌的大型跨境金融中心之一,FSC 是真實存在且制度發展完整的監管機構。但零售 CFD 業務屬離岸性質,沒有投資人補償機制。
投資人補償:無
FSA SC
塞席爾為相當大比例的離岸 CFD 券商產業發照。有公開的監管框架,但對零售客戶的保障有限,也沒有投資人補償機制。
投資人補償:無
CIMA
開曼群島國際上知名度較高的監理機關之一,法律環境成熟。但就零售 CFD 活動而言它屬於離岸監管,沒有零售保障措施,也沒有投資人補償機制。
投資人補償:無
SCB
巴哈馬監管在巴哈馬境內或自巴哈馬營運的證券公司。是真實且制度發展完整的監管機構,但零售保障有限,沒有投資人補償機制。
投資人補償:無
CBCS
庫拉索庫拉索與荷屬聖馬丁的中央銀行,主要職權是銀行監理;對證券與券商的監理相當有限,沒有投資人補償機制。
投資人補償:無
FSC BVI
英屬維京群島為在 BVI 境內或自 BVI 經營的投資業務發照。有公開的監管框架,但零售保障措施有限,沒有投資人補償機制。
投資人補償:無
MISA
安儒安(葛摩)自葛摩的安儒安對國際經紀及相關服務發照,是較新的離岸司法管轄區,發照速度快。相對地,零售保障與補償機制都不存在。
投資人補償:無
FSRA LC
聖露西亞為聖露西亞的國際金融服務發照。是真實的監管機構,但制度規模比歷史較久的離岸中心更小、也更新,沒有投資人補償機制。
投資人補償:無
SMSA
蒙特內哥羅監管蒙特內哥羅的證券活動。蒙特內哥羅是歐盟候選國,但監理制度與歐盟標準仍有實質差距,沒有投資人補償機制。
投資人補償:無
SUGEVAL
哥斯大黎加離岸司法管轄區的證券主管機關。就零售 CFD 而言沒有專門的保障設計,也沒有投資人補償機制。
投資人補償:無
CNBS
宏都拉斯離岸司法管轄區的監理機關。零售 CFD 客戶沒有專屬保障,也沒有投資人補償機制。
投資人補償:無
SMV
巴拿馬巴拿馬的證券主管機關。就零售 CFD 業務而言屬離岸性質,沒有投資人補償機制。
投資人補償:無
LFSA
馬來西亞(納閩)為馬來西亞聯邦直轄區納閩的離岸金融服務發照。有馬來西亞政府背景,但離岸業務下的零售保障仍然有限,沒有投資人補償機制。
投資人補償:無
SVG FSA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是真實存在的主管機關,但它並不對外匯或二元期權券商發照或進行監管。許多券商在公司揭露中引用「SVG 註冊」,那不等於受到監管——這是這個名單裡最容易被誤讀的一項。
投資人補償:無
16 個離岸司法管轄區已收錄
目前收錄 16 個第三級/離岸監管機關(模里西斯 FSC、塞席爾 FSA、CIMA、巴哈馬 SCB、BVI FSC、萬那杜 VFSC、貝里斯 FSC、MISA、LFSA 等)。新的司法管轄區會在完成後加入。